认定“邦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需满足以下法律要件,结合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明知”的认定标准(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帮助行为;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
频繁采用隐蔽手段(如加密、销毁证据等);
其他可推定明知的情形(如职业、经验等)。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包括但不限于:
2.不要求明知具体犯罪:只需概括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不要求明确知道具体罪名或细节。
1.帮助行为类型: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提供广告推广(如为诈骗网站引流);
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如代收款、转账、洗钱);
其他实质性帮助行为。
2.情节严重标准(《解释》第12条):
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帮助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如被害人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1.“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需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化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
2.与共犯的区别:
若事先通谋,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如诈骗罪共犯);
若未通谋,仅事后提供帮助,则单独认定邦信罪。
3.证据要求:
需证明行为人的“明知”与帮助行为的直接关联性;
常见证据: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证人证言、技术鉴定等。
案例1:为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账,流水超20万元,构成邦信罪。
案例2: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赌博,仍为其开发支付接口,违法所得5万元,构成邦信罪。
基本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若行为人受欺骗或确实不知情,可能不构成犯罪;
及时退赃、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可减轻处罚。
建议具体案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证据材料分析辩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