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随时都会发现路人或亲友遗落的物品,面对不属于自己遗失物,有人会如儿歌中教导,“交给警察叔叔”;有人会视若无睹,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当然也有人会萌生占有之意,那么,拾得遗失物究竟能否归自己所有任意处置?这样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案 例:
1月8日,湖北襄阳,李女士遗失一枚钻戒,报警后民警通过监控发现,3岁男孩小明捡到了这枚钻戒,于是李女士便找到小明父母让其归还戒指。小明父母表示小明见到钻戒后便带回家,将其当做玩具放在嘴里玩,小明父母认为该动作比较危险,将戒指丢掉。李女士认为小明父母没有尽到对拾得物保管的责任,要求其按照钻戒的购买价格赔偿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小明父母认为,他们并不知道戒指的真正价值,没有故意丢失。双方经过协商,小明父母表示会主动配合,在警方的调解之后,小明父母愿意在两万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情一经发出,便引起多方热议,有网友称“二手钻石的回收价格远低于购买价格,用原价要求赔偿属实过分”,也有网友称“小明父母不知道钻石原价也非专业人士不知真假,不应当承担责任”……众说纷纭,那么,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拾得遗失物后再遗弃,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取得遗失物后,当事人对于遗失物便有了:
1. 返还义务:将遗失物返还权利人,权利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2. 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或返还权利人之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造成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通知义务:知晓权利人的应当通知权利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