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生活中一种常见的行为,出借人一般使用自有资金出借,但当其不具备充足资金时,则有些人选择了先向银行贷款,再出借给他人的方式,以谋取利益。
然而,这看似灵活的处理方式其实并不合法,这种行为又叫做“套贷转贷”,实则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严重者甚至可以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而在民法当中,这种“套贷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则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其中的第一款则明确规定了转贷的合同无效,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自然人以个人名义贷款出借给他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协议无效,借款应予返还,并根据过错原则各自承
认责任。
北京中盈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
与此同时,出借人还可以诉请借款人因未按银行履行期限还款造成的违约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