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公司在诉讼过程,或者执行过程中更换了法定代表人。甚至有些公司为了逃避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将法定代表人变
更为“职业背贷人”或者空壳公司。
公司是否可以如此变更?
事实上《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没有限制,这属于公司的意思自治范畴。在诉讼中若变更为新的法定代表人,则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应诉,执行程序中若执行法
院没有冻结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则公司也可以在执行期间变更法定代表人。
如果被执行人公司不能履行法定的清偿义务,则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与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是便产生了一些公司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以逃避执行的现象。
基于此,目前有些法院则会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动对公司工商信息采取冻结措施。
。。。。。。。。。。。。。,。。。。。。,对于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有的原法定代表人仍实际负责公司的管理运营,并对该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够产生直接影响,
所以原法定代表人仍可能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如果公司债务发生在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或原法定代表人存在恶意变更情形的,也会存在原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或限制出境措施的可能,需要申请执行人证明
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是“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实践中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上述申请,执行法院经查证属实的,可能会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措施,一定程度上
限制了恶意逃避执行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指出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
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北京中盈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告公司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变更法人,通常不会影响款项的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针对的是公司的财产,而不是个人。因此,即使法人发
生了变更,公司的债务责任仍然存在。